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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党政府宣布从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,个人所得超过$180k的部分的所得税率由33%提高到39%。如何“合理”避税是我们华人最常问的一个问题,对于如何规避这让人肉痛的39%税率,其实坊间早已给出了很多方(陷)法(阱),那这些方法真能避税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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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假设您是一位专科医生,任职于一家医院,年工资收入$30万。最高税率的调节使您每年要多交$7,200的所得税。所以您问了几个朋友,大家给了几个建议:

老王说:这不容易吗,去和医院说,不要做员工了,要做一个Contractor。你可以成立一个公司,每月给医院发账单。你太太不是没收入吗,你把她也加成股东,这样你可以给自己$15万的工资,给太太$15万的工资,这样一算,不仅那个多出来的$7,200不用交了,你甚至比以前交的税还少。

您听到后,非常高兴,就来找我确认一下是否可行。我的答案是当然不可以。因为这个计划就是一个tax avoidance,避税!

不是说合理避税吗?逃税是犯法的,这避税不是合法的吗?

给大家简单讲一下,不管是在新西兰,澳洲,中国还是其他国家,税法里一般都有反避税条款。当被认定这种操作是tax avoidance的时候,简单讲,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法将此操作(void) 作废,并且用税务局认为合适的方法替您重新计算一下,按他们这个数来交税,并且上面还有罚金和罚息。

Attribution Rule

税法中白纸黑字给出了很多非常具体的反避税条款。老王给医生的建议,其实就刚好有Income Attribution Rule这个反避税条款等着呢。什么是Attribution Rule 呢?中文也许可以翻译成“归属原则”,意识是该属于你的,就是你的。这个归属原则,简单讲就是适用于满足以下几点要求的纳税人身上:

  • 该医生的净收入高于$70,000
  • 医生开了个公司,并用这个公司来提供个人服务 Personal services
  • 公司至少80%的收入来源于个人所提供服务并且是提供给一名(或多名相关联)客户,这里唯一的客户就是医院
  • 公司来源于个人服务的收入中至少80%是由该医生所提供

那么这个公司在这一年中来源于个人服务的收入必须全部分配给该Working Personal,就是这个医生。所以他的公司的收入是不能分配给他太太的,需要全部分配给这个医生。根据IRD的一篇文章,还有一种说法是至少要将80% 的收入分配给医生,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100%的保障。

除此之外,假如给没有工作的太太开$15万的年薪,也会触及到另外Excessive Remuneration “过度报酬”这一反避税条款

 这条行不通,医生转念一想,我如果不给医院干了,我自己开诊所,我直接看病人,我的客户可就不是一位客户了,而是所有的病人。我的收入也不从医院来了,而是病人付给我。这种情况下,那个attribution rule就奈何不了我了。我让我的家庭信托来做股东,公司可以付给我$10万工资,剩下的收入在公司里交28%的公司所得税,然后分红给我家庭信托用来买地,买房,用来生活,那不就可以省税了吗?

没办法,那我只能再讲一个和医生有关的,划时代的真是案例,那就是著名的Penny & Hooper的案例。

Penny & Hooper

Penny 和 Hooper,两个人都是外科医生,本来是Sole Trader,每年的收入为$30万至$65万纽币。为了应对39%最高税率的上涨,两个人成立了一家公司,由各自信托持有。成立公司之后每年只给自己发$12万纽币的工资,剩下的利润都留在了公司,并通过分红转移到家庭信托。这样一来,两个人拿到的钱没有受到任何影响,但是却少交了很多税。法官认为,建立公司的行为无可厚非,关键问题是公司的收入来自两人的专业服务,但是支付的工资却远低于市场工资,从而使大量利润留在了公司并转移给了信托。税务局认为在公司建立前后,两个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控制权没有发生改变,也就是说,活一点没少干,钱一点没少拿,这一个重组的行为只是为他们带来了税务上的优势,少交税了,并没有其它合理的商业动机。并且他们远低于市场的工资也没有合理的原因,因此这一些列的安排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税。最终,这一案例在2011年在最高法院被判定为是避税行为Tax Avoidance。

在税法中,白纸黑字列出来的反避税条款,包括刚才我们说的Attribution Rule归属原则;Excessive Remuneration过度报酬外;还包括Dividend Stripping;Transfer Pricing; Loss Carry Forward;Group Loss Offset;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;Foreign Investment Funds 【点击进入】; Financial Arrangements,FBT等等。仅这些反避税条款的目录就有密密麻麻的4页。

除了这些白纸黑字列出来的反避税条款外,还要考虑其商业动机,其商业真实性Commercial Reality 和经济上的影响 Economic Effect。

Parliamentary Contemplation Test

还要考虑Parliamentary Contemplation Test。 也就是说,你钻税务的漏洞,你这么干,是不是符合政府的想法。不符合,那就是Tax Avoidance。

比如2019年的Cullen Group的案例。Cullen Group的老板Eric Watson可是上过新西兰Rich List上的人物,后来移居英国。一顿神操作,把股权变债权,债权人就是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。开曼群岛的公司和新西兰的公司在“法律”上不相关联,因此,新西兰公司给开曼公司的利息只缴了2%的AIL(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利息税)。税务局却认为新西兰公司应该交15%的非居民的利息税。不算罚金,仅这个税差就是$5,150万纽币,再加上$6,050万纽币的罚息。税务局和法官认为政府出台2%的这个AIL利息税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海外投资进入新西兰,来减少新西兰居民向海外借贷的成本。而Cullen Group的重组并没有实际的钱,新的投资进入新西兰,Eric Watson对公司的控制力在重组前后没有区别。所以这一系列的操作的目的是少交税,不符合parliament contemplation,不符合政府出台AIL政策的本意。最终法院判决是Cullen Group是tax avoidance.

随着2021年4月1日起开始个人所得超过$180k的部分的所得税率由33%提高到39%。非常巧合的在2020年12月,税务局新出台了137页的“避税及反避税条款解释稿”的草稿,用来替换2013的老“避税及反避税条款解释稿”。新的解释稿更加着重突出了商业动机,商业真实性和经济上的影响以及parliamentary contemplation test

有的朋友会问,你瞧美国总统川普都避税几十个亿?那不是前几天李嘉诚和Vodafone告赢了印度政府,避税20亿美金?苹果告赢了欧盟委员会,避税130亿欧元?为什么他们可以避税,我就不行呢?

2009年底,新西兰4大银行由于避税,最终以22亿纽币和税务局和解。如果您比刚才的Eric Watson或者是新西兰四大银行有钱,和川普,李嘉诚,Vodafone,苹果差不多的话,我支持您去挑战税务局

而对于小老百姓,是没有足够的时间,金钱,精力和经验去和税务局去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。

对于小老百姓,最好的方法是在做任何事情前,先和您的会计师沟通,在没开始之前就做好税务规划,做好税务架构,就会安全很多,李嘉诚vodafone和苹果的案例其实也是得益于这种情况。如果做到一半,发现要交税了,再做重组,就有可能被认定为tax avoidance,就如刚才我们讲到的Penny & Hooper, Cullen Group 的案例

新西兰一位非常资深的税法专家曾对我说过,以税务专家的身份,我可以为客人订制一套非常完美的税务构架,当我再以税务局的身份去审查这个构架时,又被我完美的推翻了。当大家在做任何的税务规划的时候,请谨慎!谨慎!再谨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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